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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5 18:06:01 文章来源: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宣传,阿娇在网络上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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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纪协议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法院: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借助经纪公司炒作出名后,双方合约未满即单方面违约并退出公司为其指定的直播间,阿娇此次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目的是通过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效力,以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南京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