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比较好的工伤维权律师行

发布日期:2018-08-10 21:26:4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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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享有哪些待遇?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同样岗位工资的80%或者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社保缴纳用人单位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保.3、试用期提前转正工作表现优秀,熟悉掌握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申请提起转正.职工尤其是应届生入职时,应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