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发布日期:2017-11-02 19:26:15 文章来源: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是否现实?
大家在给他人时,一般会要求有担保人的存在.
那么题目天然就会产生,有网友咨询365律师,当债务人不还钱时,是否可以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呢?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不能机械地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之划定按照保证合同明确定保证为连带保证的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而应该从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发铺趋势考量法律的运用,按《担保法》划定只要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就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担保法》对于《民诉意见》事说属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确划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情形,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应按新法处理.
当时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划定商定不明或者没有商定应按连带一,不能机械地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之划定,按照保证合同明确定保证为连带保证的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而应该从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发铺趋势考量法律的运用,按《担保法》划定只要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就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担保法》对于《民诉意见》事说属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确划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情形,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应按新法处理.
当时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划定商定不明或者没有商定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要明确商定.
跟着的法律理念的改变,应当按现行的法律处理,准予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这也是一种新的法律突破.
二,准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枢纽.
我国《担保法》的划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商定保证方式的同一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划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划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划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保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要明确商定.
跟着的法律理念的改变,应当按现行的法律处理,准予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这也是一种新的法律突破.
三,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不可起诉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划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法律划定在这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当然消失,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综上所述,当债务人在借款协议期满仍旧未还款的情况下,假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的;假如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明确指出担保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也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还款的情况下替债务人还款的.
因此,符合这两点时,是可以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