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律师

发布日期:2017-08-30 18:17:49 文章来源:
南京地区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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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关工伤的各类争议也是存在的.不管是进行工伤鉴定还是鉴定的赔偿申请,都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在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程序的备案后,才可以办理各项事务.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复发认定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述叙述,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
工伤复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工伤复发认定的资料.综上所述,工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发现象,所以工伤复发也有一定的赔偿的,一般对于工伤复发的情况可以获取一定的工伤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