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23 07:00:38 文章来源:
南京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按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呢?
下面由小编举例说明一下: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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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需要支付补偿金?在南京做保安的小武自从2002年在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每年续签一次。2007年1月份公司又与小武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合同,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小武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向单位要求工作6年多的经济补偿。小武的要求合理吗?如有疑问不妨免费在线提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案例解答】固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实施于2008年1月份
小武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的。按照之前的《劳动法》以及其他劳动相关法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武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期满,虽然小武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6年多,但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武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突破规定,原来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显然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样,这里所指“月工资”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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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这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时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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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